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必須符合藥用要求,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標準,并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批藥品時一并審批。《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要求報送“藥物穩定性研究和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和“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選擇依據及質量標準”,就體現了藥包材與藥品一并審批的精神,體現了藥品包裝是藥品的一部分,因此,臨床前研究和臨床研究中,就要進行藥物穩定性研究以及藥包材與藥物相容性研究,包裝也是臨床前研究和臨床研究的一部分。
除了上述新藥研究需進行藥品包裝與藥物相容性試驗外,有以下情況時也應進行藥包材與藥物相容性試驗:
1、藥品的包裝、藥物的來源改變或變更時;
2、藥品的包裝、藥物的生產技術條件、生產工藝改變時;
3、藥品包裝的配方、工藝、初級原料變動有可能影響藥物的功能時;
4、在藥物的有效期內,有現象表明藥物的性能發生變化時;
5、藥物的用途增加或改變時;
6、經長期使用,發現藥品包裝材料對特定藥物產生不良后果時;
7、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要求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