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24 藥品包裝用塑料材料和容器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用塑料材料和容器(含包裝系統及組件)的生產、使用和質量控制。不與藥品直接接觸但提供額外保護的塑料組件可參照本指導原則。
藥品包裝用塑料組件常用材質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聚碳酸酯(PC)、環狀聚烯烴(COC、COP 等)、聚(乙烯-醋酸乙烯酯)(EVA)、聚酰胺(PA)、聚甲醛(POM)等,以及由上述材料等通過共擠、粘合等方式形成的復合材料。藥品包裝用的塑料包裝系統及組件應按照 相關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開展生產。選擇塑料粒料時需評估所用粒料、添加劑的安全風險,如添加劑種類及最大使用量、單體殘留量、元素雜質殘留量和相關可提取物檢測結果。對復合材料的粘合劑種類、油墨、溶劑的種類及殘留量應進行嚴格控制,不得使用含苯及苯類溶劑。藥品包裝用塑料包裝系統可由組件組成,也可采用吹灌封技術(簡稱 BFS 技術)直接生產。BFS 技術是指通過一體化設備將塑料粒料加熱擠出,在同一設備內完成藥品包裝容器的吹塑成型、藥品灌裝及容器封口的自動化生產技術,主要用于注射劑、吸入制劑、滴眼劑、沖洗劑包裝系統的制造。用于 BFS 技術的塑料粒料應與藥品包裝容器的種類和給藥途徑相 匹配,并適用于 BFS 設備的擠出加工。
藥品與其選擇的塑料包裝系統及組件應有良好的相容性,不得影響藥品質量。不同的塑料包裝材料及包裝系統需根據所包裝藥品的質量要求,結合不同材質、加工工藝、材料厚度及包裝規格、有效期,以及內容物的特性等對阻隔性能進行考察,評估其阻隔性能是否滿足藥品需求。應關注工藝對材料的影響,如采用化學滅菌法滅菌應控制滅菌劑、降解物殘留等。包裝系統中各塑料組件(或與其他材料的組件)配套使用時,應控制組件間的密封性,如瓶身瓶蓋的滑牙等,各組件的配合不得影響包裝系統的密封性,必要時根據藥品風險評估開展包裝系統密封性評價。對某些遇熱易軟化,過冷易脆化,在某些制劑配方中溶媒作用下會發生溶脹、易于變形的塑料容器,應根據預期用途和存儲條件,在使用時關注材料變化對包裝系統密封性等的影響。不同材質及用途的藥品包裝用塑料材料和容器使用時,應根據需要進行生物學評價和試驗。應基于風險建立微生物污染控制策略,關注藥包材生產工藝、環境、設備設施等對藥包材和所包裝藥物的微生物影響。不同供應形式的藥品包裝用塑料組件可參照藥包材無菌和微生物限度檢查法(通則 24 4401)進行無菌或微生物限度檢查,參照細菌內毒素檢查法應用指導原則(指導原則 9251)進行細菌內毒素檢查。
在確定藥品包裝用塑料材料和容器符合預期用途的基礎上,應根據全生命周期風險管理的要求,通過必要的研究和評估,確定藥品包裝用塑料材料和容器的關鍵質量屬性,參考本指導原則(包含但不限于),擬定質量標準,進行質量控制。
鑒別 用于鑒別塑料材料,一般參照藥包材紅外光譜測定法(通則 4002)和/或藥包材密度測定法(通則 4012)進行,必要時也可采用差示掃描量熱法(DSC)等其他適宜方法。
理化性能 (1)溶出物試驗用于藥品包裝用塑料材料和容器的可提取物和相關可提取物的評價,可用于產品的初步風險評估以及監控產品質量的穩定性,控制其可能對藥品質量產生的影響。產品應結合不同材質、形制、加工工藝,預期包裝藥品的特性及風險程度,參照藥包材溶出物測定法(通則 4204)選擇適宜的供試液制備方法和溶出物試驗項目進行控制。如注射液用塑料包裝系統及組件應控制澄清度、顏色、pH 值、紫外吸光度、易氧化物、不揮發物;外用軟膏劑用塑料復合管系統及組件應控制紫外吸光度、易氧化物、不揮發物;滴眼劑、外用液體及口服液體藥用塑料瓶系統及組件應控制澄清度、pH 變化值、紫外吸光度、易氧化物、不揮發物;口服固體藥用塑料瓶系統及組件、口服固體藥用復合膜及袋、口服固體藥用硬片應控制易氧化物、不揮發物。
(2)不同產品應根據其材料及生產工藝,識別已知或潛在元素雜質的來源,結合藥品質量要求,參照 元素雜質通則(通則 0862)進行評估,適用時,參照藥包材元素雜質測定法(通則 4214)測定。
溶劑殘留量 藥用復合膜及袋、復合工藝生產的外用軟膏劑用塑料復合管、復合硬片等,應參照藥包材溶劑殘留量測定法(通則 4207)測定溶劑殘留量。
阻隔性能 不同的塑料包裝材料及包裝系統,應參照藥包材水蒸氣透過量測定法(通則 4010)、藥包材氣體透過量測定法(通則 4007)測定水蒸氣透過量和氣體透過量。
來源:C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