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藥品審評中心(以下簡稱“藥審中心”)的臨床試驗期間安全信息評估與風險管理工作,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藥物臨床試驗期間安全信息評估與管理規范(試行)》(2020 年第 5 號通告)等規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條 臨床試驗期間,申辦者承擔藥物臨床試驗安全風險管理主體責任,開展風險監測、識別、評估和控制,并及時向藥審中心報告可疑且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SUSAR)和其他潛在嚴重安全性風險信息,定期提交研發期間安全性更新報告(DSUR)。申辦者發現存在安全性問題或者其他風險,應及時采取風險控制措施,包括一般風險管理措施(如調整臨床試驗方案等)、主動暫停或者終止臨床試驗,并向藥審中心報告。
藥審中心根據申辦者提交的安全性報告(信息)及風險管理信息,結合藥物臨床試驗原審評審批情況,進行臨床試驗風險監測與評估,對于申辦者實施風險管理措施不充分的情形,將提出進一步的風險控制要求,如風險管理告知、一般風險管理措施、責令暫停臨床試驗和終止臨床試驗等。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三條 臨床試驗管理處在臨床試驗期間安全信息評估和風險管理工作中行使以下主要職責:
負責接收臨床試驗期間 SUSAR 個例報告、其他潛在嚴重安全性風險信息、DSUR、其他來源的相關安全性報告/信息(登記平臺中可疑風險信息、應急防治藥物等);負責對全部安全性報告(信息)進行規范性審核和風險評估;負責組織協調相關審評部門對安全性報告(信息)進行專業審核和風險評估與控制;負責對各專業提出的風險控制意見進行綜合并通知申辦者;
負責跟進申辦者對臨床試驗期間安全性風險問詢答復情況;負責就臨床試驗期間安全性風險管理相關事宜與申辦者開展風險溝通。
第四條 審評部門在臨床試驗期間安全信息評估和風險管理工作中行使以下主要職責:
對臨床試驗管理處在風險監測與處理過程中發現風險程度較高且難以處理的疑難問題,需要啟動臨床、藥理毒理、統計與臨床藥理學、藥學等專業審核時,審評部門負責對申辦者在藥物臨床試驗期間提交的安全性報告(信息)進一步專業審核和風險評估與控制,必要時召開部門技術委員會,提出風險控制意見。
第三章 安全信息監測、評估與風險管理的工作程序
第五條 藥審中心通過內部臨床試驗期間安全風險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為風險管理系統)開展安全信息監測、評估和風險管理工作。SUSAR 報告、DSUR 報告、其他潛在嚴重安全性信息等均可被導入至風險管理系統中,由臨床試驗管理處開展規范性審核和風險評估,必要時啟動審評部門進行專業審核與風險評估,并實現與申辦者的問詢式溝通交流。風險管理系統的工作流程圖見附件 1。
第六條 臨床試驗管理處根據相關法規要求對安全性報告進行規范性審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辦者進行完善。對于符合要求的,臨床試驗管理處在風險管理系統中組織任務啟動與風險評估及處理。對于明確建議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如發送告知信或通知書),標注為重點關注,其余標注為一般關注,基于風險情形與審評部門共同評估后形成處理結論。處理結論分為 5 種:歸檔、風險管理告知、一般風險管理、暫停臨床試驗和終止臨床試驗。
(1)歸檔:評估后認為可繼續采用現有監測措施,無進一步風險控制建議時,可明確為:暫無處理意見歸檔保存,結束任務。
(2)風險管理告知:評估后認為需進行安全風險提示,或需加強風險監測措施但不強制要求采取其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時,可對申辦者進行安全性風險管理告知。申辦者無需回復。(3)一般風險管理:評估后認為臨床試驗存在一定的安全性風險,要求申辦者采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如修改臨床試驗方案、研究者手冊、知情同意書或者調整研發期間安全性更新報告周期等。
(4)暫停臨床試驗:評估后認為臨床試驗存在較大的安全性風險,受試者繼續參加試驗可能存在風險大于獲益,可采取暫停臨床試驗。
(5)終止臨床試驗:評估后認為臨床試驗存在重大的安全性風險,確認受試者參加試驗存在風險大于獲益,可采取終止臨床試驗。風險控制意見為一般風險管理、暫停/終止臨床試驗的,應提交至中心領導審核。
第七條 臨床試驗管理處在風險識別與評估后認為屬于重點關注情形的,應啟動相關審評部門審核。審評部門完成審核后,提交至臨床試驗管理處形成最終風險處理意見。在審核過程中,可視需求聽取專家意見,召開專家咨詢會時應參考《藥品審評中心專家咨詢會工作細則(試行)》執行。重點關注情形的安全性風險問題,由臨床試驗管理處與審評部門協商確定,并定期交流與更新。
第八條 形成最終風險處理意見后,對于需要進行風險管理告知、一般風險管理、暫停/終止臨床試驗的,臨床試驗管理處按照統一格式規范制作《臨床試驗風險管理告知信》/《臨床試驗風險控制通知書》/《暫停臨床試驗通知書》/《終止臨床試驗通知書》(詳見附件 3/4/5/6),通過申請人之窗發送給申辦者。通知書需加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注冊專用章(電子簽章)。《暫停臨床試驗通知書》/《終止臨床試驗通知書》發送后,根據《藥物臨床試驗登記與信息公示管理規范(試行)》,臨床試驗管理處在【藥物臨床試驗登記與信息公示平臺】中將試驗狀態信息更新為“責令暫停/責令終止”。
第九條 藥審中心發出《臨床試驗風險控制通知書對于責令暫停臨床試驗的,申辦者若需重新啟動試驗,應按補充申請方式申請。根據補充申請技術審評結論,由業務管理處將《恢復臨床試驗通知書》(詳見附件 7)或者《繼續暫停臨床試驗通知書》(詳見附件 8)通過申請人之窗發送給申辦者。
第四章 風險溝通交流
第十條 在臨床試驗期間安全信息監測、評估和風險管理過程中,藥審中心可在風險管理系統中通過問詢式溝通交流中的“研發期間安全性風險問詢”與申辦者溝通,申辦者可在“申請人之窗?臨床試驗期間安全性風險管理-研發期間安全性風險溝通與反饋”查看和反饋。也可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與申辦者溝通。一般情況下,在正式發出《臨床試驗風險控制通知書》、《暫停臨床試驗通知書》或者《終止臨床試驗通知書》前,臨床試驗管理處應提前與申辦者進行溝通。但是,當受試者面臨嚴重風險的情況下,應在第一時間通知申辦者時,經中心審核同意,可直接責令暫停或者終止臨床試驗,以及時控制風險,保護受試者安全。
根據工作需要,臨床試驗管理處可提出在藥審中心內部或中心外部(臨床試驗參與方)召開風險溝通交流會。中心內部會議參照“主審合議會”形式召開,外部會議參照中心審評溝通交流管理辦法組織實施。根據工作需要,藥審中心也可與相關臨床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開展風險溝通交流。申辦者可按照《藥物研發與技術審評溝通交流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通過中心網站提出針對臨床試驗重大安全性問題的溝通交流申請。臨床試驗管理處應參加臨床試驗安全性風險的溝通交流會。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條 對于臨床試驗期間安全性報告(信息)需盡快評估、識別安全信號。對于發現的安全風險,應按時限提出風險控制意見。具體工作時限見附件 2。對于申辦者提交的風險控制通知書反饋意見的審核按新任務計時。對于超出時限仍未處理的任務視為無意見,流程結束,在已歸檔任務里可查詢相關過程信息。
第十二條 本工作程序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內部實施的《藥品審評中心藥物臨床試驗期間安全信息評估與風險管理工作程序(試行)》(藥審業﹝2021﹞5 號)同時廢止。
來源:CDE
原文下載:藥品審評中心藥物臨床試驗期間安全信息評估與風險管理工作程序(試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