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如何避光保護,常用不透明或棕色藥瓶,或采用不透明的次級包裝組件。USP《661光透過檢查》是評價容器光透過性的公認標準。在貯藏期間,固體和口服液體制劑,常因為不透明的次級包裝組件被去除而發(fā)生暴露于光照下的情況,與批準的標簽和USP各論的要求不符。因此,在必要時,公司須考慮采用附加或者替代措施為這些藥品提供避光保護。
容積損失,常發(fā)生與可透過性屏障,密封不當或貫通滲漏。滲漏可能是因為粗暴操作或容器與密封件之間的結(jié)合不緊密。山樓還可能發(fā)生于管狀容器中,原因是鋸齒形焊封有裂縫。
高密度聚乙烯瓶60ml
水汽或活性氣體,可能通過可透過性容器表面或通過密封處慢慢擴散進入藥瓶。塑料藥瓶可發(fā)生上述2種情形。玻璃具有相對的不可透過性,玻璃容器似乎能提供更好的屏障保護,但只有在玻璃容器和封蓋良好密封的情況下才會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