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116 糖漿劑公示稿(第二次)
0116 糖漿劑
糖漿劑系指含有原料藥物的濃蔗糖水溶液。糖漿劑在生產與貯藏期間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一、 將原料藥物用水溶解(飲片應按各品種項下規定的方法提取、純化、濃縮至一定體積),加入單糖漿;如直接加入蔗糖配制,則需煮沸,必要時濾過,并自濾器上添加適量新煮沸過的水至處方規定量。
二、 含蔗糖量應不低于45 % ( g/ml)。
三、 根據需要可加入適宜的附加劑。糖漿劑在確定處方時,應評估和考慮加入抑菌劑的必要性、抑菌劑的種類和加入量;如需加入抑菌劑,除另有規定外,在制劑確定處方時,該處方的抑菌效力應符合抑菌效力檢查法(通則1121)的規定。山梨酸和苯甲酸的用量不得過0.3% (其鉀鹽、鈉鹽的用量分別按酸計),羥苯酯類的用量不得過0.05%。如需加入其他附加劑,其品種與用量應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且不應影響成品的穩定性,并應避免對檢驗產生干擾。必要時可加入適量的乙醇、甘油或其他多元醇。
四、 除另有規定外,糖漿劑應澄清。在貯存期間不得有發霉、酸敗、產生氣體或其他變質現象,允許有少量搖之易散的沉淀。
五、 一般應檢查相對密度、pH值等。
六、 除另有規定外,糖漿劑應密封,避光置干燥處貯存。除另有規定外,糖漿劑應進行以下相應檢查。
【裝量】單劑量灌裝的糖漿劑,照下述方法檢查應符合規定。檢查法 取供試品5支,將內容物分別倒入經標化的量入式量筒內,盡量傾凈。在室溫下檢視,每支裝量與標示裝量相比較,少于標示裝量的不得多于1 支,并不得少于標示裝量的95% 。多劑量灌裝的糖漿劑,照最低裝量檢查法(通則0942)檢查,應符合規定。
【微生物限度】除另有規定外,照非無菌產品微生物限度檢查:微生物計數法(通則1105)和控制菌檢查法(通則1106)及非無菌藥品微生物限度標準(通則1107)檢查,應符合規定。
與第一次公示稿比較,修改處加橙色標記
附件 2:0116 糖漿劑公示稿(第二次)起草說明
0116 糖漿劑公示稿(第二次)起草說明
1. 在生產與貯藏期間項下,針對糖漿劑確定處方與開發階段,增加對抑菌劑
加入必要性的評估,明確對抑菌劑類型和用量的研究要求。
2. 在相應檢查項下,微生物限度檢查恢復與 2020 版保持一致。
來源:藥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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